| 簡任第10職等以下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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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公務人員(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)不論於平日或假日、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前往中國大陸(含過境或轉機),均應於事前提出申請、經本校同意,並應於赴陸前,至陸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且事前將登錄結果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提出出國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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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適用對象 |
本校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10職等以下公務人員(包含兼任二級行政主管之教師、職技人員、稀少性科技人員、駐衛警察等人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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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前往地區 | 大陸地區(包含入境轉機、過境轉機)。 | |
| 申請方式 | 填具赴陸申請表並簽章後,將申請表正本及行程表等相關佐證資料,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(不含申請日、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)送達人事室,循行政程序簽准後,始得前往。 | |
| 其他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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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表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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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上傳word、odt檔案 |
| 人事室承辦人:分機34570 | ||